德里高等法院擱置了對一名謀殺案被告的預期保釋,並稱初審法院根據聯合陳述和數字證據適當考慮罪行嚴重性的命令是“不正當且不合理的”。
法官阿賈伊·迪格帕爾 (Ajay Digpal) 指出,地庭法庭超出了保釋法庭的合法範圍,並表示:“給予的自由威脅到審判並危害司法。”
“干擾的危險”
高等法院的命令稱,在不考慮犯罪嚴重性、被告的性格或乾擾的真正風險的情況下准予保釋,特別是“鑑於同案被告的證詞、數字證據和強有力的間接證據,使該命令變得不正當且不合理”。
該命令進一步指出,在羈押調查正在進行期間過早地確定羈押調查是不必要的,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
它補充說:“如果沒有非常充分的理由,保釋法庭不應採取阻止或立即否定執行這些調查程序的實際能力的措施。”
案件
該州向高等法院提出動議,反對法庭給予被告維卡斯·托馬爾(Vikas Tomar)預期保釋的命令,據稱他向槍手支付了40萬盧比以殺死受害者。
這起謀殺案與正在進行的幫派競爭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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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調了有關嫌疑人手機下落和狀態的各種版本,從損壞到其他未知理論,並表示:“當保釋法庭接受被告的敘述而不是檢方基於多個相互關聯的片段的案件時,可能會阻礙獨立投資。”
法院補充說:“這可能會使設備的追回變得複雜,阻礙與其他被告的拘留對抗,並延遲或限制調查。”
主要發現
- 地庭的命令存在嚴重的法律缺陷,因為它沒有提供任何准予保釋的實質性理由,該案非常複雜,而且不僅針對一個人,而且還針對所有其他被告,指出犯罪是以“系統性和復雜的方式”實施的。
- 該命令是不合理且可撤銷的,因為它的下達沒有適當考慮犯罪的嚴重性、被告的性格或乾擾的實際風險,特別是考慮到同案被告的證詞和強有力的間接證據以及數字證據,以及乾擾的實際風險。
- 給予這些被告自由會威脅審判的公正性並危及司法。
- 有關調查程序的決定是調查機構和最終審判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審查的事項,而不是由保釋法院最終解決。
- 在不考慮設備取證分析、IP 追踪、交叉起訴衝突和進一步材料回收等調查方面的情況下作出推定,可能會導致調查和審判出現偏差。
- 法院應行使謹慎而狹隘的自由裁量權,例如潛逃的風險、篡改證人或證據的可能性、犯罪的嚴重性、表面證據的強度以及是否需要進一步的羈押調查。
論點
州額外常務律師桑吉夫·班達里 (Sanjeev Bhandari) 辯稱,給予被告預期保釋是錯誤的,可能會被擱置。他進一步指出,圖默在圍繞謀殺案的更大犯罪陰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指出他故意盜竊和不合作,並引用了他對移動設備的相互矛盾的描述,聲稱該設備丟失、被盜或被扔進河裡。
他還表示,根據通話數據記錄(CDR)和互聯網協議詳細記錄(IPDR)分析,被告在犯罪期間和犯罪後一直與團伙頭目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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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律師蘇尼爾·庫馬爾·米塔爾辯稱,不合作的指控“毫無根據”。
他說,他的客戶在任何需要的時候都表現出了“完全願意參與調查”。該律師表示,在調查的初始階段,沒有對托馬爾提出具體指控,聯邦情報局也沒有透露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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