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配偶贍養費

在義大利,當婚姻以離婚告終時,法院可以命令配偶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支付贍養費。這被稱為 離婚津貼。其法律依據是 第五條第六款第 898 號法律 1970 年 12 月 1 日(義大利離婚法t),如果前配偶缺乏足夠的經濟能力並且客觀上無法提供經濟能力,法官可以下令付款。

多年來,義大利法院嚴重依賴維持婚姻生活水準的理念(生活水準)。這種方法現在已被完全放棄。最近的判例法來自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解釋說,離婚後的配偶贍養費不是自動獲得的,也不是為了複製您在婚姻期間享受的生活方式而設計的。

轉折點來了 最高法院,聯合部門,裁決號 18287 2018年7月11日,明確離婚津貼具有三重功能:援助、補償、平等。焦點轉向經濟自給自足以及婚姻本身是否導致配偶之間不合理的經濟失衡。這種發展是之前預料到的 Casazioni,第一民事庭,判決編號 1000. 11504 2017年5月10日,該法案明確拒絕自動使用婚姻生活水準作為決定性標準。主要問題是,考慮到年齡、健康、專業技能和可用的具體機會,學生配偶是否能夠合理地養活自己。

最新且最有影響力的發展是 最高法院民事法令第 1999 號 2026 年 1 月。這項決定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它改變了對 生活水準 標準在於嚴格的證據規則。光說「我的前妻賺得更多」或「我犧牲了我的事業」已經不夠了。提出請求的配偶必須證明這些犧牲是共同的婚姻選擇,並且它們為另一方配偶或家族企業帶來了切實的好處。在所審查的具體案件中,法院授予每月 500 歐元的離婚津貼。這 法庭 她推翻了這一決定,拒絕了津貼,並在離婚裁決最終生效後下令退還所支付的款項。這 最高法院 這一結果得到了證實。

邏輯很有用。請求支持的配偶提到了多年前選擇的兼職工作,但未能證明錯過的職業機會、對收入的真正長期影響或該選擇與所謂的經濟失調之間的直接聯繫。相反,有證據顯示經濟獨立:工作收入、家庭住房所有權,甚至晚年收入增加。缺少重要證據。

一個重要的澄清涉及合法分居期間的贍養費和離婚後的配偶贍養費之間的區別。在分居期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生活水準仍然是一個核心標準。離婚後,這個參數就不再重要了。除非證明婚姻造成了不公平的不平衡,否則不會發放津貼。因此,承認分居贍養費與否認離婚贍養費並不矛盾。

最敏感的一點是反應。如果後來發現離婚津貼從一開始就不合理,則離婚後支付的金額可以根據有關不當支付的一般規則追回。這不是罰款,也不是自動退還已支付的所有費用。它僅適用於隨後的決定表明根本沒有權利的情況。根據解僱令支付的金額不受影響。

實際上,這項裁決提高了舉證門檻。任何尋求離婚津貼的人都必須準備一份嚴肅且有據可查的案件。它減少了隨意的捷徑,並將焦點從支付多少轉移到支付原因。婚後的團結仍然存在,但必須在程序內一點一點地建立和證明。

對於外國讀者,尤其是熟悉美國制度的讀者來說,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在美國的許多司法管轄區,贍養費通常與婚姻生活方式聯繫在一起,並受法律因素或公式的指導。在義大利,決定性因素是證據:僅靠經濟不平等是不夠的。因此,法律策略、文件和時間表至關重要。

計劃在義大利離婚的外籍人士的關鍵要點

  • 如果您正在考慮在義大利離婚,請不要認為配偶贍養費會自動獲得或與您的婚姻生活方式掛鉤。法院將審查證據,而不是敘述。
  • 儘早開始考慮證據。義大利法官越來越要求婚姻選擇與當前經濟失衡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 合法分居和離婚遵循兩種不同的邏輯。分居期間給予的東西可能會在離婚階段被法律拒絕。
  • 值得儘早收集的文件和資訊包括:
  • 配偶雙方的工作經歷,包括合約、晉升、工作時間減少或職業中斷
  • 影響就業或收入的共同婚姻決定的證據(電子郵件、信件、書面協議、家庭信件等)
  • 記錄一段時間內的收入:報稅表、薪資單、專業發票和財務報表
  • 資產和財產所有權證明,包括家庭住宅和任何投資
  • 顯示對家庭的經濟貢獻或為照顧孩子或經營家庭所做的犧牲的文件。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法律建議。義大利家庭法既複雜又具體。讀者在做出決定之前應尋求獨立的法律建議。

離婚後配偶贍養費首先出現在《佛羅倫斯》。

來源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