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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如何結束斯特林集團銀行欺詐案 新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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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如何結束斯特林集團銀行欺詐案 新聞解釋

上週,最高法院結束了斯特林銀行欺詐案——印度最大的銀行欺詐案之一。

11 月 19 日,法官 JK Maheshwari 和 Vijay Bishnoi 結案了所有針對他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但在記錄了逃亡組織發起人 Nitin 和 Chetan Sandesara 提出收取 510 億盧比的費用後,針對他們的和解是有條件的,“並且取決於是否有效”。

法院命令在這裡說。

案件背景

Sterling Group 最初在古吉拉特邦開展製藥業務,後來通過尼日利亞的能源項目、勘探和 Sterling 石油資源進行了重大投資。來自公共部門和海外貸方財團的貸款推動了這一增長。

到 2010 年代中期,關於債務和財務披露的使用出現了問題。 2017年,CBI登記了一份FIR,指控貸款資金被相關實體挪用。大約在這個時候,發起人持阿爾巴尼亞護照離開印度,沒有返回,引發了各個論壇的行動。

貸方的風險敞口約為 1500 億盧比。多年來,最高法院在減少未償金額之前,通過保險訴訟、執行局扣押和早期存款追回了賠償金。隨著差距縮小,中心、各機構和銀行開始談判,最終達成了 510 億盧比的和解協議。

兄弟倆目前在尼日利亞經營一家石油公司斯特林石油勘探和能源生產有限公司。

法律框架

桑德薩拉案展示了印度幾乎所有主要經濟犯罪法規下如何進行一系列交易。
它最初根據 IPC 向 CBI 指控欺詐、偽造和共謀。該機構還要求暫緩執行《預防法》,以檢查批准和監督信貸安排的銀行官員是否失職。這些上游犯罪引起了執行局根據《防止洗錢法》(PMLA) 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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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PMLA》,教育部在 ECIRS(相當於 FIR)進行登記,並認為其所附財產代表了所指控的犯罪所得的價值。這些附件獨立於 CBI 案例運行。與此同時,債權人通過保險程序尋求追償。

嚴重欺詐調查辦公室根據《2013 年公司法》介入,調查 Sterling 集團公司的內部事務。他根據第 447 條(欺詐)提出的投訴開啟了另一條犯罪軌道。

所得稅部門援引了 2015 年《黑錢(未披露的外國收入和資產)法》,該法規定未申報海外資產和收入屬於犯罪行為。鑑於該組織在尼日利亞的業務和外國實體網絡,這些行動又增加了一層爭議。

儘管多次發出通知,但發起人仍未能返回印度,因此根據《逃亡經濟罪犯法》(FEOA) 採取了行動。如果某人為了避免起訴而離開印度,FEOA 聲明允許國家沒收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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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命令怎麼說?

法官的推理基於《憲法》第 142 條,該條授權法院通過“完全公正”所需的命令。他指出,自訴訟開始以來,法院的主要目標是追回公共資金。

它記錄到,請願者已經存入了大量金額並從保險訴訟中收回,得出的結論是,繼續刑事和執行訴訟將不再服務於公共目的。

它指出,“訴訟的主旨似乎表明了特殊性,目的是保護公共資金和利益,並打算存入被轉移的金額”。雙方協商一致、事先追償以及申請人無條件同意存入全部款項構成了這一結論。

該命令規定了詳細流程:必須在 2025 年 12 月 17 日之前存入 510 億盧比,並以短期計息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法院登記處。貸款銀行必須提交經過驗證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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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註冊商將根據會費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額。只有在這項工作完成後,所有訴訟程序——包括 FIR、ECIR、指控表、附件、《公司法》下的起訴以及《逃亡經濟犯罪者法》下的訴訟程序——才停止有效。

法官還討論了更廣泛的影響,指出該命令僅限於其面前的事實,並且沒有就賠償是否可以替代財務事務方面的刑事起訴制定任何一般規則。 “這些指示……不應被解釋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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