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駁回了根據北方邦禁止非法皈依宗教的禁令而針對巴赫拉赫居民登記的 FIR,並表示,州當局在此類案件中採取行動,正在爭先恐後地為布拉亞尼打分。
在本案中,請願人已入獄一個多月。一名男子(4 號受訪者)聲稱他的妻子(5 號受訪者)於 9 月 8 日攜帶珠寶和現金離開家,隨後他被捕。他聲稱這是在請願者的慫恿下發生的,這是宗教皈依所必需的。 FIR 中還指出,被告請願人經營著一個從事此類交流的團體。
法院在 10 月 30 日的命令中指示立即釋放請願人,前提是他在任何其他案件中都不受通緝,並表示:“這份請願書是州當局根據 4 號被告提交的 FIR 為獲得加分而互相絆倒和絆倒的明顯例子。”
此外,法院還向國家徵收 75,000 盧比的費用,其中 50,000 盧比由請願人支付,其餘 25,000 盧比由法院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繳納。它還指出,國家可以自由地對任何犯錯的官員採取行動。
該命令於 9 月 13 日在聽取該男子請求撤銷巴萊奇 Metra 警察局提交的 FIR 的聽證會上通過。該案最初以謀殺或綁架勒索贖金罪名提起(BNS 第 140 條)。
當這位女士知道FIR的事情后,她獨自回到了家。最初,他根據 BNSS 第 180 條記錄了他的陳述,之後調查人員根據 BNS 第 316(2) 條(刑事失信)和 317(2)(盜竊財產)以及禁止非法皈依宗教的第 3(1)(5) 條增加了指控。該男子後來於9月18日被捕。
然而,9 月 19 日,該婦女又記錄了另一份聲明(根據 BNSS 第 183 條),稱由於丈夫經常進行家庭虐待,她自願離開家。在該聲明中,她沒有聲稱有任何宗教信仰轉變,並將所有珠寶歸還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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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律師還聲稱,她之前的陳述是在丈夫和公婆的威脅和脅迫下做出的。
法院指出,“從第 5 號被告的陳述(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19 日)來看,很明顯,她……自願前往德里看望她的女兒並返回。因此,顯然沒有犯下 BNS 第 140 條規定的罪行。”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當5號被告根據《BNS》第183條發表聲明時……這並沒有透露,根據《BNS法》,據說2021年或第140、316(2)和317(2)條尚未確定。
它還指出,請願人在提交 FIR 時並未犯下任何罪行。 “因此,顯然,第 4 號被告根據 2021 年法案提交了虛假的 F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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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此,一號請願者應該被釋放。 “然而,當局沒有採取上述程序,即使是因為在通過該命令時,第一號請願者仍在監獄中,”它說。
法院進一步表示,“考慮到上述法律原則,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規定,案件事實已在上文所述,儘管據稱受害人/被告 5 號根據 BNS 第 183 條作出了陳述,但顯然上述 FIR 已以腐敗方式針對被告登記。此外。2025 年 9 月 19 日,當局根據 BNS 第 189 條未能行使權力,也未能採取行動。對1號申請人採取的糾正行動。
它補充說:“法院在審查了全部記錄後……根據印度憲法第 226 條行使其中的權力,撤銷 FIR 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訴訟。”
它還表示,如果“……考慮到一號請願人沒有過錯,已被監禁……以及被告可以選擇改善自己的事實……,要徵收一些懲戒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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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迫使本法院判給北方邦 75,000 盧比的懲戒性費用,其中 50,000 盧比應支付給請願人。第一請願人應在本命令核證副本之日起四個星期內支付。官員,包括被告。
法院下令:“鑑於上述討論,允許令狀請願並支付上述費用。受到質疑的 FIR……被撤銷。後果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