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貪污29萬迪拉姆


阿布達比:阿布達比勞工法庭一審判決,一名員工有義務向一家公司支付29萬迪拉姆和383迪拉姆,因為他是該公司的一名公共關係總監,因此,出於商業目的,該僱員可以利用其官方權力將資金轉移給該公司。為公司的利益服務,正如他所承諾的那樣,為公司的利益服務。公司發現他挪用了發給他的錢並沒收了。具體來說,一家公司對其工作的一名員工提起訴訟,要求他被迫支付 26.6 萬零 227 迪拉姆,相當於他收到的貸款金額以及他收到的用於完成公司交易和管理公司事務的金額,但他沒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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